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公布兒童化妝品標示的公示(2021年第143號)
為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管,提高兒童化妝品辨識度,確保顧客自主權,依據《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藥監局機構製訂了兒童化妝品標示,現予發布。
兒童化妝品標示理應依照國家藥監局要求的圖案設計,等占比標明在市場銷售包裝非常容易被觀查到的展示麵(下列稱關鍵展現版塊)的左上角,清楚易鑒別。當關鍵展現版塊的麵積超過100立方厘米時,兒童化妝品標示最寬處的總寬不可低於2公分。當關鍵展現版塊的麵積不大於100立方厘米時,兒童化妝品標示最寬處的總寬不可低於1公分。
特此公告。
配件:兒童化妝品標示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兒童化妝品標示
編緝搜片備注名稱:標示的名字為“小恒森”,借以表述包含藥物監管單位以內的社會發展多方共同奮鬥,持續提高兒童化妝品的產品質量,為嬰兒和少年兒童給予優良的發展自然環境,守衛與關愛兒童健康快樂成長。標示總體選用金黃、巨盾造型設計,金黃展現了少年兒童健康快樂、開朗太陽、奮發向上的情況;巨盾意味著了對孩子的守衛與關懷,對違反規定違規行為商品的遏製,與此同時又增多了標示的辨識度;巨盾核心是少年兒童伸開兩手的整體形象設計,注重守衛學生健康快樂成長的堅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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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監總局令第46號:生產化妝品運營監管方法
第三十六條 供少年兒童應用的護膚品理應合乎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強製行業標準、技術標準及其生產化妝品的品質規範化管理等有關兒童化妝品產品質量的規定,並依照國家藥監局的要求在商品標簽上開展標明。
兒童化妝品監管要求
為標準兒童化妝品生產運營活動內容,加強兒童化妝品監管,確保青少年應用護膚品安全性,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機構製訂了《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下稱《規定》),現予發布,並就《規定》執行相關事項公示如下所示:
一、除標識的標準之外,別的有關兒童化妝品的規則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辦理辦理或是開展報備的兒童化妝品,務必依照《規定》開展標記標誌;先前申請辦理辦理或是開展報備的兒童化妝品,未依照《規定》開展標記標誌的,化妝品注冊人、報備人理應在2023年5月1日前進行商品標簽的升級,使其合乎《規定》。
三、兒童化妝品標示再行發布。
特此公告。
配件:兒童化妝品監管要求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來源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高雄县)